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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办法(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点击数: 次 发布时间:2017-05-27 作者: 来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为保证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本着做好技术安全工作必须遵循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所在的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及其周边环境情况,应当安装避雷装置的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避雷装置。实验室所在的建筑(或实验室内部)必须安装符合使用要求的地线。避雷装置和地线不能混同使用。

第二条     实验室所用管、线、装置和各种元器件都应从有国家认定生产和制造资质的厂家或销售单位采购。施工工程应有合法的施工合同,工程质量和保修年限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要清楚、明确。竣工后由实验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用电工程的改、扩建也应照此办理。

第三条     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改、扩建时,新的用电系统建成后,废弃不用的旧线路、旧装置都需要立即拆除。室内搭建各种临时用电线路,应经校电力运行科同意并由专门施工队伍搭建。

第四条     实验室用电容量的确定要兼顾事业发展的增容需要,留有一定余量。实验室用电应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五条     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配电室以及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其他无关物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室内照明器具都要经常保持稳固可用状态。

第六条     可能散布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建筑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第七条     对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心中有数,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     实验室内所用的高压、高频设备要定期检修,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凡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自行设计、制作的对已有电气装置进行自动控制的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实验中心组织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自行设计、制作的设备或装置,其中的电气线路部分,也应请专业人员查验无误后再投入使用。

第九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对进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学生、教师、实验技术及其他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把安全用电制度落到实处。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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